公務員行測考試中居住權的含義介紹
2022-01-27點擊量:495
一、居住權概念民法典第366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幼嗟脑O立可以為部分弱勢群體提供最基本的居住保障,同時有助于解決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矛盾沖突。比如結婚時房屋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可為另一方設立居住權,減少了為房產加名帶來的家庭矛盾。比如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可通過設立居住權保障父母居住的需求。比如老人立遺囑將房產留給子女,可在房產上設立居住權,以保障配偶的養老居所需求。二、居住權性質1.居住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制度,屬于物權,也是一種他物權。由于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居住權利,排除他人的干涉,故居住權屬于物權。同時居住權是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于他物權。2.居住權的主體范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如合伙團體)不可以成為居住權主體,其主體范圍是有限性。3.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居住權具有人身屬性,房屋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動,居住權人可以占有使用,原則上不作為他的個人財產發生轉讓和繼承。4.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業房等。但是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居住權人可以將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獲取收益。5.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是長期性、終身性。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則應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終身。6.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所以被稱為“恩惠行為”。即使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期間可能需要支付給所有人一定的費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則就無設立之必要。三、居住權設立1.書面合同或遺囑設立。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也可通過遺囑設立居住權。2.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四、居住權消滅居住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