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考試民事訴訟的執行程序概述
2022-02-08點擊量:1935
民事訴訟的執行程序一:執行程序的概念執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具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履行其給付義務的行為。二:執行根據執行根據是當事人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移交執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的依據。執行根據是執行程序發生的基礎,沒有執行根據,當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也不得采取強制措施。三:執行案件的管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四:執行程序(一)當事人申請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無故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交申請強制執行書,并附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還須遵守申請執行期限。(二)直接移交執行對于具有執行內容的生效裁判文書,由審判該案的審判人員將案件直接交付執行人員,隨即開始執行程序。提交執行的案件有三類:具有給付或者履行內容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包括先予執行的撫恤金、醫療費用等);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審判人員認為涉及國家、集體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三)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査,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五:執行中的其他問題(一)委托執行《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15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二)執行異議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2.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三)執行和解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六:執行措施執行措施主要有:(1)査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4)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5)強制被執行人和有關單位、公民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8)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10)依申請執行人申請,通知對被執行人負有到期債務的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七:執行中止和終結(一)執行中止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二)執行終結在執行過程中,由于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結束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