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04 17:42:58|已瀏覽:3843次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以下組織不能作為保證人: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 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 6 個月。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 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 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抵押人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證其價值。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 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 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 事責任。
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 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 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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