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5 14:36:07|已瀏覽:4499次
1、法律性質不同:
物業管理與物業服務的區別與聯系,眾所周知,物業管理是一種派生于不動產區分所有權的準物權,是購買了不動產的業主們的法定權利,是業主們對一定區域內的共有物業的使用與管理的自治權,它因不動產的存在而存在,因不動產的滅失、買賣、贈送而消失;而物業服務產生于服務提供者與業主或業主大會的合意而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依合同的生效而取得,因合同的到期而消滅,是一種典型的債權。
2、參與主體不同:
物業管理與物業服務的區別與聯系,物業管理活動的參與主體有建設開始商、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業主、房屋認購人、租戶、居民委員會等單位和個人,如有聘請物業服務企業和專業服務企業,則兩者也屬于參與主體之列。而物業服務活動的參與主體主要是物業服務企業及員工,如有單項業務外包,專業服務企業及其員工也屬此列。
3、權利主體不同:
新條例規定,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一切權利屬于業主,也就是說物業管理的權利主體是業主和由其組成的業主大會,即使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也不過是一個義務主體罷了,物業服務企業處于被管理、被監督的地位;而物業服務活動中的權利主體是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員工則成了義務主體,業主承擔的是支付服務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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