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0 17:14:11|已瀏覽:289次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當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延長評標時時間。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所提交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書面澄清或說明,或者對細微偏差進行補正。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和補正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算術性錯誤修正的除外)。投標人的書面澄清、說明和補正屬于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評標委員 會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說明或補正,直至滿足評標委員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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