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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這是我國首部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立法,明確規定了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濫用人臉識別技術等。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能夠促進個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使它服務于社會治理和經濟建設,促進網絡經濟健康發展。
綜合分析
1.原因分析
第一,部分群眾存在保護個人信息的責任意識不強、保護措施不足問題。
第二,一些經營者從商業利益等出發,隨意采集、泄露個人信息,利用個人信息侵擾人民群眾生活安寧、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第三,我國正處于全面數字化轉型的高質量發展新階段,個人信息的處理已成為社會進步和產業升級新的驅動力。
第四,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世界各國陸續出臺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立法,加強對個人信息多重價值屬性的重視大勢所趨,個人信息法律保護成為法治化水平的重要評價標準。
2.意義分析
第一,標志著對于我國網絡化、數據化發展的制度建設正在走向成熟,為數字時代的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權益保護提供了基礎制度保障。
第二,彌補了個人隱私法律空白和缺漏,通過專門立法的方式,能有力保證法律規范的系統性,實現個人信息認定標準、個人信息管理、處罰標準的統一,提高了我國法治化水平。
第三,加大了對個人隱私保護的力度,回應社會關切,是以人為核心、以人為本數字化發展的里程碑。
第四,為全球數字治理提供了中國方案。
3.結論對策
第一,全方位推進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微博、微視頻、社區普法活動等手段,加強《個人隱私保護法》內容,尤其是“敏感個人信息”、“大數據殺熟”、“APP強制同意”等方面的宣傳,推動形成政府、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公眾共同參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良好環境。
第二,出臺相應配套規定。在實踐中貫徹落實和不斷完善相關規定,如個人信息跨境提供、合規審計、監督機制保護評估、認證服務等的配套規定。
第三,加大執法力度。發揮網信辦統籌協調職能,加強不同部門之間的執法配合。統籌要有權威,協調要有效率。緊扣“適時”與“嚴格”兩個關鍵點,開展集中執法活動,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形成強有力的執法威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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