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司為個人獨資公司,公司的收入也是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屬于個人所得稅里的經營所得。
作為企業投資人,取得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是不征稅的。
假如不是農業四業所得,是以個獨為名義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稅,應納稅所得額*20%。
假如不是以上兩種,繳納個稅時是按照經營所得繳納的,如果公司層面繳納過,就不需要再繳稅了。
舉個例子,如果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法人,公司的收入100萬元,那么就相當于個人收入100萬元,假如扣除成本、費用、損失之后,還剩下80萬元,那么這80萬元就是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稅率表,需要繳納80萬*35%-65500=214500元。
另外,假如公司是查賬征收,且全年沒有其他任何一筆綜合所得,那么繳稅時,刨除所有成本以及專項扣除、免征收入之后才是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年終匯算清繳時,是有部分稅額可以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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