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3 08:37:31|已瀏覽:5251次
01.國土空間
指國家主權與主權權利管轄下的地域空間,包括陸地國土空間和海洋國土空間。國土空間是國民生存的場所和環境,包括陸地、陸上水域、內水、領海、領空等。若以國土空間發揮的主導功能為標準,國土空間可分為生態空間、農業空間、城鎮空間。
02.國土空間規劃
是對一定區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在空間和時間上作出的安排,包括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國土空間規劃是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等空間規劃融合統一后形成的全新空間規劃,在國家規劃體系中居于基礎地位。
國土空間規劃可分為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省級國土空間規劃、市級國土空間規劃、縣級國土空間規劃、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五級,以及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三類,也就是“五級三類”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體系。
其中,總體規劃是對鄉鎮及以上一定行政區域范圍內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修復作出的總體部署與統籌安排。詳細規劃是對具體地塊用途和開發建設強度等作出的實施性安排,包括城鎮開發邊界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鎮開發邊界外的村莊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是指在特定區域(流域)、特定領域,為體現特定功能,對空間開發保護利用作出的專門安排。
03.總體規劃
是行政轄區內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修復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安排,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是詳細規劃的依據、相關專項規劃的基礎。
04.詳細規劃
是對具體地塊用途和開發建設強度等作出的實施性安排,是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城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法定依據。
05.專項規劃
是指在特定區域(流域)、特定領域,為體現特定功能,對空間開發保護利用作出的專門安排,是涉及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
06.生態保護紅線
是指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
07.永久基本農田
是指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供給,劃定的需要實施永久特殊保護的耕地。
08.城鎮開發邊界
是指為防止城鎮無序擴張和無序蔓延、優化城鎮布局形態和功能結構、提升城鎮人居環境品質,劃定的一定時期內可以進行城鎮集中建設,重點完善城鎮功能的空間邊界。
09.中心城區
是指城市建設用地集中分布區及其相關控制區域,相關控制區域包括城市的新城、新區及各類開發區,組團式城市的主城和副城等,不包括外圍獨立發展、零星散布城鎮建成區。
10.城鎮功能控制區
指以中心城區為主體的、應進一步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政單元,屬于市縣規劃重點管控范圍。城鎮功能控制區內的新增建設用地應分批次上報審批。
11.國土空間開發
以城鎮建設、農業生產和工業生產為主的國土空間開發活動。
12.國土空間利用
根據國土空間特點開展的長期性或周期性使用和管理活動。
13.國土空間用途管制
以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為依據,對陸海所有國土空間的保護、開發和利用活動,按照規劃確定的區域、邊界、用途和使用條件等,核發行政許可,進行行政審批等。
14.主體功能區
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態系統特征以及人類活動形式的空間分異為依據,劃分出具有某種特定主要功能、實施差別化管控的空間單元。
主體功能區按開發方式,可劃分為優化開發區、重點開發區、限制開發區、禁止開發區,按開發內容可劃分為城市化地區、農產品主產區、重點生態功能區。
15.生態空間
以提供生態系統服務或生態產品為主要的功能空間。
16.農業空間
以農業生產、農村生活為主的功能空間。
17.城鎮空間
以承載城鎮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生態等要素為主的功能空間。
18.城市化地區
是以提供工業品和服務產品為主體功能的地區,也提供農產品和生態產品。
19.農產品主產區
是以提供農產品為主體功能的地區,也提供生態產品、服務產品和部分工業品。
20.重點生態功能區
是以提供生態產品為主體功能的地區,也提供一定的農產品、服務產品和工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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