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5 09:50:37|已瀏覽:203次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第二十八條對設計文件修改作以下規定:
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修改。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各階段設計文件編制的深度規定
(一)方案設計文件的內容和深度要求
方案設計的內容:
① 設計說明書,包括:設計依據、設計要求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總平面設計說明;各專業設計說明(包括建筑設計說明、結構設計說明、建筑電氣設計說明、給水排水設計說明、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說明、熱能動力說明等)以及投資估算等內容;
② 總平面圖以及建筑設計圖紙;
③ 設計委托或設計合同中規定的透視圖、鳥瞰圖、模型等。方案設計的深度應能滿足初步設計文件的編制以及控制概算的需要。
(二)初步設計文件的內容和深度要求
初步設計文件的內容:
① 設計說明書,包括設計總說明、各專業設計說明;
② 有關專業的設計圖紙;
③ 工程概算書。
注:初步設計文件應包括主要設備或材料表,主要設備或材料表可附在說明書中,或附在設計圖紙中,或單獨成冊。
初步設計文件的深度要求:能滿足: ① 設計文件的比選和確定; ② 主要設備材料訂貨; ③ 土地征用; ④ 基建投資的控制; ⑤ 施工設計的編制; ⑥ 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 ⑦ 施工準備和生產準備等。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內容和深度要求
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內容:施工圖設計應根據已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編制,內容以圖紙為主,應包括:封面、圖紙目錄、設計說明(或首頁)、圖紙、工程預算書等。具體要求為: ① 進一步完善、落實初步設計要求; ② 由設計說明書、施工圖紙、施工圖預算組成; ③ 圖紙繪制正確、完整,避免錯、漏; ④ 盡可能采用標準設計; ⑤ 滿足施工要求的建筑、結構、安裝圖紙與文件。
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深度的要求:能滿足: ① 能安排材料、設備的訂貨; ② 能進行施工圖預算編制; ③ 能進行土建施工和安裝; ④ 能據此進行工程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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