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2 10:48:50|已瀏覽:259次
第一:基本概念
法治,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治理國家,即依法治國;而法制,指的是國家的法律制度。法治的對立面是人治;而法制的對立面是相對于非法律性質的社會規范而言,例如道德、宗教教規、村規民約等。
第二:產生時間
法制產生于階級社會,是伴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法制既可以與民主、人權相聯系,也可以與專制和獨裁相聯系,例如我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是為了維護君主專制而建立的,而現代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是為了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建立的;而法治是近代民主政治的產物,1999年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第三:性質區別
法治屬于社會意識范疇,強調用法律的思維去治理國家,往往與民主和人權相聯系,擺脫“人治”的思維,使國家的治理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變而改變;而法制屬于社會制度范疇,是一種相對穩定的規范體系,目的是讓國家事務的制度化、規范化、確定化和穩定化。
第四:形態區別
法治是動態的,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而法律制度是靜態的,國家的法律制度已經建立起來了。因此法律制度建立起來了并不意味著依法治國就已經實現了。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依法治國的前提和基礎,而依照依法治國是建立國家法律制度的目標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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