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當事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
2、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1)前提條件: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2)主觀條件: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3)客觀條件: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
此處我們要根據三個構成要件為學員總結出三個容易出錯的考點,請各位學員學習時注意一下以下的幾個方面:
①誤將他人的事物當成自己的事物管理,不構成無因管理。
例如: 老張從自家田間回家時,發現有一頭牛在田里吃莊稼,為了阻止牛繼續吃莊稼也怕別人家的牛可能會走丟,把牛帶回自己家牛圈里養著,后面才知道這頭牛是自己家的牛。
結論:不能構成無因管理。因為老張雖然符合主觀條件,有為他人謀利的意思,但并不符合客觀條件,老張客觀上并沒有實施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因此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②誤將自己事務當作別人的事務管理,不構成無因管理。
例如:老王出門時發現自己家門口有一群剛出生的小奶狗,一位是自己家懷孕的老母狗所生,將小奶狗帶回自己家養著,后面才知道小奶狗是別人家的。
結論:不能構成無因管理。因為老王雖然符合客觀條件,實施了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但并不符合主觀條件,老王主觀上并沒有為他人謀利的意思,因此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③既為他人利益,也為自己利益的,仍可在為他人利益范圍內成立無因管理。
例如:老王見鄰居老張家起火,同時擔心大火蔓延后殃及自己家,持水桶前往救火,不幸受傷。
結論:老王的救火行為主要為了老張的利益,同時兼為自己利益,老王與老張之間仍可成立無因管理之債。
3、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現在無因管理一經成立,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即產生債的關系。具體而言,管理人的權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
注意:管理人無報酬請求權,也沒有勞務費用請求權。
(2)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物所遭受的損失。 注:尊重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和鏈接 http://m.dedgn.cn/news-id-17927.html 違者必究!部分文章來源于網絡由培訓無憂網編輯部人員整理發布,內容真實性請自行核實或聯系我們,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關注公務員頻道查看更多,了解相關專業課程信息您可在線咨詢也可免費申請試課。關注官方微信了解更多:150 3333 6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