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8 10:24:52|已瀏覽:155次
合同履行的原則
1.全面履行的原則: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即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價款、數量、質量、地點、期限、方式等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既包括全面履行義務,也包括正確適當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應當依約定履行。但是,合同約定不明確并不意味著合同無須全面履行或約定不明確的部分可以不履行。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一般只能適用于部分常見條款欠缺或者不明確的情況,因為只有這些內容才能形成一定的交易習慣。如果按照上述辦法仍不能確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適用下列規定進行履行:
(1)質量要求不明的,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作為建設工程合同中的質量標準,大多是強制性的國家標準,因此,當事人的約定不能低于國家標準。
(2)價款或報酬不明的,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按規定履行。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變的,肯定是工程所在地。因此,約定不明確時,應當執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場價格。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合同在履行中既可能是按照市場行情約定價格,也可能是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如果是按照市場行情約定價格履行,則市場行情的波動不應影響合同價,合同仍執行原價格。如果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2.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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