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5 10:16:49|已瀏覽:221次
工程建設的程序性規定
1、 基本建設程序:凡規定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2、 對工程是否分解的判斷標準是:招標工程應以招標的標的為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非招標工程以立項批準文件中批準的規模和投資作為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
3、 施工許可證申辦的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4、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5、 申請辦理許可證的程序
(1) 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 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3) 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限期要求建設單位補正,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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