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9 22:39:48|已瀏覽:1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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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
(1)書證和物證1、證據 8 大種類: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2)證人證言1)遵循“優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則;
2)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3)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與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鑒定意見
1)鑒定人對專門性問題通過鑒別作出的書面意見,如筆跡鑒定;
2)鑒定人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法院直接委托;
3)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4)電子數據
與案件有關的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電子簽名、網絡訪問記錄等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證據,如存儲在計算機等電子設備的軟盤、硬盤或光盤中的電子數據信息。
2、證據的保全:
(1)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非強制);申請訴訟前保全,應當提供擔保,法院在 48 小時內裁決,裁定保全的,立即執行;(2)申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內不起訴或申請仲裁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損失;(3)《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3、 證據的應用
(1)舉證時限:
1)舉證期可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2)若由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不少于 15 日,第二審不少于 10 日;
(2)質證
1)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通過書證、視頻等方式作證;
2)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3)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3)認證
1)非法證據(無證明力,應當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1如侵權、違法、違反社會公德取得的證據;
2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2)瑕疵證據(證明力小,應當補正):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
1未成年人所作出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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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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